关于进一步实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

粤建标函[2020] 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在我省的实施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进一步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统筹协调,省人事考试局承担命审题和阅卷等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和水利厅负责做好考试专家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各专业计价依据要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确定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四、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放广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或纸质证书), 该证书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取得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的可申请执业注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