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计价依据。
二、 补充和调整适合我市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三、 搜集合发布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等有关价格信息。
四、 指导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 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 管理行业协会、咨询机构、造价从业人员。
七、 竣工结算的审核(财政性资金除外)
八、 监督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计价行为和市场行为。
九、 接受有关计价依据方面的咨询服务。
注:以上职能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关于广东省建设标准定额总站江门分站改称的批复》(江编发字(1998)02号)及有关法规整理而成。 |